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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报:沪港通登记结算出细则 境内投资者不能认购港新股

2014-9-28 13:36:10来源:编辑:渔樵问答我要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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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对境内投资者而言,现金红利的实际到账日将晚于上市公司公告的日期。对于权益证券,也存在类似的情况。也就是说,对于境内投资者而言,中国结算的公司行为时间安排与香港上市公司公告的安排存在一定差异。

昨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结算)发布了《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登记、存管、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对沪港通登记、存管和结算业务的基本模式和要求做了全面细致的规定,与4月底发布的征求意见稿相比,多项内容和条款都进行了完善。

中国结算相关负责人向记者表示,《实施细则》的发布为境内外投资者参与沪港通业务进行了明确和规范,具体来看,投资者不能通过港股通参与香港市场新股发行认购服务;中国结算的公司行为安排与香港上市公司公告的安排存在一定时间差异;中国结算作为境内结算参与人的共同对手方,证券和资金结算实行分级结算,资金清算遵循“先港币清算后人民币清算”的原则。

暂不提供超额供股和超额公开配售

根据《实施细则》对公司行为的规定,中国结算通过境内结算参与人为港股通投资者提供名义持有人服务,服务范围包括现金红利派发、送股、股份分拆及合并、投票、公司收购及出具持有证明等。但投资者不能通过港股通参与香港市场新股发行认购服务。

中国结算相关负责人表示,依照有关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办理额度内供股、额度内公开配售和以股息权益选择认购股份的服务,但暂不提供超额供股和超额公开配售的服务。投资者因公司行为等取得的沪港通标的之外的证券或者权利凭证需根据上交所相关规定处理。

此外,为了保证在规定时间内向香港结算提交意愿征集结果,中国结算对境内投资者设定的意愿征集期将比香港结算的征集期提前结束。对于权益资金,中国结算收到香港结算权益资金款后,需要与银行确定换汇汇率并将外汇红利款兑换成人民币,再派发至结算参与人备付金账户。因此,对境内投资者而言,现金红利的实际到账日将晚于上市公司公告的日期。对于权益证券,也存在类似的情况。也就是说,对于境内投资者而言,中国结算的公司行为时间安排与香港上市公司公告的安排存在一定差异。

遵循“先港币后人民币清算”原则

《实施细则》规定,中国结算作为香港结算的结算机构参与者,接受上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的指定,与香港结算完成证券和资金的交收,向其承担交收责任。港股通交易的境内结算由中国结算组织完成;作为境内结算参与人的共同对手方,为港股通交易提供多边净额结算服务。证券和资金结算实行分级结算,资金清算遵循“先港币清算后人民币清算”的原则。

《实施细则》还对结算、换汇进行了规定。上述负责人表示,除风险管理业务以人民币结算外,中国结算与香港结算之间的其他业务以香港结算确定的币种为结算货币。中国结算与境内结算参与人之间以人民币为结算货币。开市前,中国结算通过上交所公布当日港币对人民币双边参考价;闭市后,根据港股通应交收金额与港股通结算银行进行净额换汇,相应换汇成本按成交金额分摊至每笔交易。对红利款和公司收购款等资金,按与港股通结算银行商定的汇率换汇。

此外,在交收期方面,交易交收资金和证券的交收期为T+2;公司行为资金、风险管理资金、证券组合费的交收期为T+1。港股通业务的交收日历安排,由中国结算根据香港结算的交收日历和上交所的港股通交易日历,以及资金汇划、风险管理等因素确定并提前向市场公布。

双方需遵守“风险隔离”原则

中国结算表示,与沪股通相一致,港股通也遵循“风险隔离”的原则。境内结算参与人无需缴纳香港市场的保证基金,不分担香港结算的参与人因违约可能产生的损失。基于香港结算的风险管理要求,中国结算将根据境内结算参与人的未完成交收头寸,向境内结算参与人收取差额缴款和按金,并保留在香港结算对中国结算收取集中抵押金的情况下,向境内结算参与人分摊的权利。参与港股通业务的境内结算参与人应以结算参与人为单位缴纳20万元结算保证金,相关资金按结算保证金管理要求纳入互保范围。

值得注意的是,境内投资者通过港股通买卖港股,需要缴纳的结算和存管费用包括股份交收费和证券组合费。相关费用均为中国结算代理香港结算进行收取,中国结算不加收任何费用。此外,投资者在境内非交易过户港股时,除需要向中国结算缴纳过户费外,还需要按照香港税法的规定缴纳印花税。办理质押业务时,需向中国结算缴纳质押登记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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